表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 等级 |
设置场所举例 | |
轻危险级 |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
中危 险级 |
Ⅰ 级 |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
Ⅱ 级 |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
|
严重 危险 级 |
Ⅰ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
Ⅱ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
续表A
火灾危险 等级 |
设置场所举例 | |||
仓库危险级 | Ⅰ 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 ||
Ⅱ 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
Ⅲ 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
注:表中的A组、B组塑料橡胶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 |
阅读 4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