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速查手册

12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2.1 对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要求

12.1.1 防护区维护结构、门窗、吊顶的耐火极限及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口的设置位置等要求详见总说明第7条。

12.1.2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12.1.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12.1.4 灭火剂喷放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12.1.5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设置位置、建筑耐火等级等要求详见总说明第9.1.3。其平面尺寸及净空高度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布置要求。

12.1.6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启。

12.1.7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的荷载要求。

12.1.8 柜式(无管网)预制灭火装置,其设置部位的地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装置的荷载要求。

12.2 对暖通专业的设计要求

12.2.1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接排至室外。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12.2.2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

12.3 对电气专业的设计要求

12.3.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12.3.2 气体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2.3.3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及出□,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2.3.4 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12.3.5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灭火剂输送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12.3.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项目,应将各防护区气体灭火控制系统的火灾报警、系统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系统或设备故障等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条件许可时,宜优先选择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12.4 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详见本图集“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部分。

阅读 757

发表评论
0评